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办法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制度,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或合伙组织,并专门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中介机构和在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包括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执业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注册、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介收费的土地估价业务。
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办理全区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注册、推荐及年检工作,负责区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的其他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
第四条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五条
协会每年4月至9月集中办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变更工作。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为全国范围执业、全区范围执业、所在地市(县)范围执业三类。变更执业范围须按照“所在地市(县)—全区—全国”的渐进顺序申请。
由本会推荐,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
拟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向协会申请注册,核发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协会在受理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1知补充缺件,材料提交齐全后,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分批次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合格者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并予以通告,对不予注册的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说明理由。
第八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并按机构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发起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由5名以上(含5名)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由2名以上(含2名)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成立。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机构工商执照营业范围中应详细列明包含土地评估或地价评估的字样。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且执业注册满3年的土地估价师担任。
第九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注册条件
(一)推荐全国范围内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7名以上(含7名),其中执业注册满4年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4名(含4名)。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执业注册满5年的土地估价师。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连续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满5年,无不良执业纪录,并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年评估总价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完成评估土地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含40万平方米)。
3、每个季度及时、准确申报上一季度业绩。
(二)全区范围内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5名以上(含5名),其中执业注册满3年的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执业注册满3年的土地估价师。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连续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满3年,无不良执业纪录,并具备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年评估总价值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完成评估土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
3、每个季度及时、准确申报上一季度业绩。
(三)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范围内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以土地估价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2名以上(含2名)。
2、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在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能力。
3、每个季度及时、准确申报上一季度业绩。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及业内处罚记录;无不良执业记录。
2、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须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践2年以上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实践考核方可进行执业注册。
3、与拟注册执业所在机构签有劳动合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广西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退休人员领有退休证,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继续教育学时达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4、估价师在执业机构必须注册满1年方可申请转机构注册,但期间发生离职应申请办理取消在原执业机构的注册,在确定新执业机构且离原注册时间满1年后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注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递交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
5、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经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本人签字并加按手印);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7、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8、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9、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材料;
1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4、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5、身份证复印件;
6、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7、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有关材料;
8、社保证明有关材料;
9、学历、学位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已退休的土地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社保证明及医保手册可由退休证书代替。
外省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到我区注册的,须在《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中的原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章变更、年检及取消注册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注册资金、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范围变更结合年检进行,符合扩大执业范围条件的,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协会审核批准或推荐。对于不符合已取得执业范围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经协会审核,相应缩小其执业范围,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4以下递交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机构属于变更而非新注册的文件、变更后股东结构证明等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土地估价师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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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2008年3月27日广西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