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的执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237号)、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并经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注册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组织。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国土资源部核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注册土地估价师,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市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执业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土地估价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制度。
第六条市协会负责对本市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定级、注册、发证、年检等实施行业资质管理;负责对本市土地估价师的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实行资格认证和行业自律管理。市外土地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的,其分支或派出机构及其执业土地估价师由市协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实行年检制度。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与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同时进行,年检结果由市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虽参加但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土地评估机构管理
第九条申请设立土地评估机构,先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名,凭核名通知书向市协会申请办理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然后,申请人再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是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资质凭证。
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至少应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和资产评估师三类评估资格中的一种。
第十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注册分为。c级(重庆市范围内执业)、b级(重庆市范围内执业)和全国范围内执业三级。
(一)申请注册c级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取得核名通知书;
2、有3名以上专职土地估价师;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请注册b级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评估机构c级注册证书两年以上(含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具有综合评估c级以上资质,并实际执业两年以上的机构);
2、有6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分别具有两年以上土地评估经验;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注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评估机构b级注册证书两年以上;
2、有10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分别具有两年以上土地评估经验;
3、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市协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机构;
(三)申请材料齐备后,市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符合在本市范围内执业注册条件的,由市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执业注册登记;符合在全国范围内执业注册条件的,由市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土地评估机构须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办理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六)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书;
(七)验资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注册实行逐级递升制度。
土地评估机构申请执业注册升级,除应达到拟申请执业注册的等级条件外,还应满足:
(一)通过每年的年检;
(二)每年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通过率超过80%;
(三)c级土地评估机构上年度土地评估报告数不少于20件;b级土地评估机构上年度土地评估报告数不少于50件;
(四)按时报送市协会规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
(五)无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第十四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经注册核准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执业范围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注册核准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的b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独立从事除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上市公司以外,且估价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和地价咨询。
(三)经注册核准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的c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独立从事除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外用地和涉及司法诉讼案件以外,且估价额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宗地价格评估和地价咨询。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分支机构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全国范围内执业或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的b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二)上一年度土地评估经营收入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前两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第十六条土地评估机构申请注册的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两名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
(二)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运资金;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备;
(四)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该机构的出资人。第十七条土地评估机构申请注册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申请机构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四)申请机构上年度业绩清单及财务报表;
(五)申请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申请机构、分支机构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及从业人员名单;
(六)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书;
(七)营运资金证明;
(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三条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土地估价师登记、换证、注册、变更、年检的必备条件。市协会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土地估价师5年不少于100学时的规定,组织本市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培训学时及培训内容载入《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