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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郴州市规划局郴规发[2007]9号
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地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以完善我市城市功能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各县(市)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产业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以及旧城改造涉及到1多个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应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有特殊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项目除外),可不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可兼容的除外),其建设项目选址应进行专门的技术方案论证比选后确定,且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或不被周边环境影响。
第七条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主要是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未经批准的园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进行建设项目选址。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建设用地规模较大(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进行专门的规划技术论证,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经专家技术论证评审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进行建设的,应先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将建设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制。国家、省发改委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厅审批。市发改委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审批。并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业主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重大建设项目应提出两个以上的选址比较方案,经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后,建设业主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申请表”,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水源、水质、电力等建设条件;重点阐述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冲突;所选择位置的周边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是否产生不良影响;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是否恰当,并提出科学合理的用地规模指标,以及规划布局意向,规划布局应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
3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初步确定后,建设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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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从发出之日算起有效期1年,逾期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延期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