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范文

土地征收中单独选址项目不等于先行用地

文/傅栋梁律师

tel。13513119862当前,我接到很多被征地农户咨询单独选址项目未批先占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询问地方政府以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总是以单独选址项目为由认为该种先行用地方式是否合法。

傅栋梁律师认为。单独选址项目并不一定能符合先行用地的条件。

一、先批后占是项目用地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便是其一。任何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当依法申请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办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行政审批。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程序更是明确作出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也重点指出,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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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综上可知,单独选址项目不一定满足先行用地的条件,在项目内容上、报批材料上还需要满足其他严格条件限制,最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绝对不能将单独选址项目与先行用地划等号,更不能将先行用地理解为不补偿即用地。

(注:傅栋梁系全国土地征收专业知名律师,联系电话:13513119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