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完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农村城市桥梁的功能,依据《《浙江省桥梁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城市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单位桥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计划下达的城市危旧桥梁加固、改建和重建工程。
第三条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城市桥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范围包括:
(一)经鉴定确定技术状况等级为
三、
四、五类的桥梁。
(二)桥梁荷载等级偏低(荷载等级:汽—
15、挂—80级以下),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三)通行能力严重不足的桥梁(指窄桥)。
第二章危旧桥梁检查与技术等级评定
第六条城市危旧桥梁检查与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城市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第七条危旧桥梁的处理措施:
经评定为
三、四类的桥梁应及时设置限载、限速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专人值守,并制定出维修加固方案,在当年或下一年列入桥梁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评定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及超过使用年限的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应分别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类桥梁应及时设置危旧桥梁警示标志,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通过发布路况信息通告、在桥头设立绕行标志或修筑便道、派专人昼夜看守等应急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避免车辆堵塞。并在一个月内安排桥梁特殊检查或技术论证,制定加固改建方案,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
第八条危旧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一)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安全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措施应合理可行,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二)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我单位应立即采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封闭桥梁、限制车辆通行等紧急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交通运输局、省城市管理局和市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报告,报告时限不超过12小时。必要时,应安排专人实施昼夜不间断监视观测,落实安全责任人。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危旧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且不能交付使用的,责令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费用自负。
(五)对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施工监管不力,导致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使用,以及产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凡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外),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补救,费用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