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部队闲置土地的请示

1、闲置土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者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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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回闲置土地的步骤: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

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