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五篇范文
重庆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渝规发〔2007〕87号(2007年6月15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现将《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更换文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渝规发[2005]146号文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重庆市规划局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我市危房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制定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遵循。
一、本意见所称危房,是指具有房屋合法产权手续,已经垮塌或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书面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二、本意见适用于无法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间距等要求的危房改建。
三、规划部门批准危房改建的原则是。不突破原位置(基底范围)、原面积(房屋产权证确定的面积)、原高度(层数)。
四、危房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执行”两证制度”,即对危房改建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危房改建工程的规划手续由各区分局在作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查办理。
六、规划部门采取查阅资料(房屋产权证、1。500实测地形图等)、查勘现场、询问相邻住户等方式,确定危房的位置、面积和高度。确实无法确定建筑高度的,在规划审批时,应按危房原有层数进行控制,其层高住宅建筑不超过3米、公共建筑不超过3.3米,工业建筑层高根据具体生产性质确定。
七、实施危房改建,原则上应按原建筑功能进行。若确需对建筑功能进行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在所属片区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八、除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2层(含2层)以下住宅危房改建工程外,危房改建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九、危房改建工程紧贴相邻房屋或与相邻房屋共墙的,危房改建申请人应负责协调好相邻关系、并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定书面协议,还需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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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建设工程竣工图(建筑部分,原件2套,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危房改建工程除外);
3、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危房改建工程竣工实测1。500地形图(原件1份,城镇、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危房改建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