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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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机制的
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构建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落实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发挥船舶检验机构技术保障作用和港航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现决定建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制作《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见附件),连同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传真或者邮寄至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管理人、签发船舶检验证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签发船舶营运证的港航管理部门。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样本,自行印制文件,并可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或者单位行政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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