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

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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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都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作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