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七人谈
成都市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实证研究
(六)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必要条件——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规模经济的形成,但破解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关键在于发展实体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成都市大力培育优势产业、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带和产业群,强化农业产业支撑体系,利用产业联动带动农民就业,为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提供了必要载体。
(七)创新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体制——完善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和机制,创建土地流转业主投资激励机制、农户利益保障机制和政府管理服务机制,形成了”农民自主、政府协调、社会服务“的综合体系,为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协调机制。
(八)创新农地流转形式——成都市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与农村生产力相适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利益”博弈“能力,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由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提供新形式。
(九)创新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方式——率先实行“就业实名制”,实施“分类”培训,即“转移”培训与“增收”培训有机结合,不断增加农民增收技能;同时首次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农民工综合保险”,为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提供了有利条件。
(十)创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激励”的原则,积极探索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三、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总结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鲜经验和具体做法,并不意味着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尽善尽美,无可挑剔。我们在肯定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良好成果的同时,也不回避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不足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观念障碍。这些观念障碍主要表现在:
1、不少农民存在着认识误区、小农意识强、恋地情节浓。一是将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误认为土地经营权也是“长久不变,准变也不能动”,对自己承包的土地,即不愿耕作又不肯转让,使推进土地规模经营难度加大;二是相当一部分农户对口粮田和纯农户对责任田依然十分留恋,难以割舍。因此,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里,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将处于“既不愿意放弃田,又不愿意多种田、种好田”的状态,这必然会严重制约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化经营。调研数据显示(第
(五)、1题),
21.3%的人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2、不少农民的科技意识还比较淡薄,客观上给农技推广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无从淡起。目前农民“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
3、部分乡村干部服务意识、引导组织意识较差。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地方之所以土地流转得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领导干部思想解放,有超前意识、服务引导意识;而不少基层干部存在无所作为的思想,对土地如何有效流转、利益如何合理分配、农户的困难如何解决等,缺乏深入研究和政策调节。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定位偏差。少数基层政府借调整结构或搞现代农业之名,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工商企业搞农业开发,借土地流转之名将土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搞工业区,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导致农民失地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益损害。在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双重功能。农民拥有了土地,社会保障和就业就有了着落。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就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流转的相关利益。而现实中,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及众多农户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地方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他们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30年,甚至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调查数据显示(第
(五)3题),43.3%的农民不愿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原因是“流转效果不确定,收益无保障”。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保障落后。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未能覆盖所有的农村地区,无法为那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因此,当土地流转的费用(租金)低于农户的预期时,许多农户,尤其是普通的小规模经营散户,就有可能放弃土地流转的计划。调查结果显示(第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准入制度和监督机制。当前,土地流转市场亟需健全、规范、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监督机制。准入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能够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第一,完善农地市场的准入制度。《土地承包法》第33条和第37条关于农用地使用权准入的条件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对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资格规定过于笼统。从农地流转的制度目标出发,应该
对进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转入方(特别是农外企业)在流转规模、经营投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防止部分经济实体在农地需求严重不足、农地流转价格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低价转入农地囤积,进行土地投机;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时需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可能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增加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环节和费用,使流转的不确定性增加,另一方面还可能带来农地流转的暗箱操作和隐形流转。因而需要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予以修正,完善农地市场的准入制度。第二,对土地流转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档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为被征土地农民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进行。
当前,成都市进行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的重要举措。可以说,“确权”的目的并不是流转,而是在法律上确定农民的财产权益。但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角度看,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前提是“确权”,土地流转必须在“确权”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推进,而且土地流转是基于“尊重农民的土地物权”优先于“让利于农民”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