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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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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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第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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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土地整理机构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整理机构负责本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技术指导。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导。

第十一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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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九条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