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2.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拟订征地预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

4.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核查认定地类;

5.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

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7.拟订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9.负责制作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

-13.协调配合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置房用地选址;

4.负责组织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

5.负责组织安置房的建设

(三)区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项目征地资金的筹集、拨付和预决算管理;

2.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查,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3.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征地补偿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

(四)区法制部门职责:

1、负责起草或者牵头组织起草涉及征收拆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工作流程等,组织研究、论证在征收拆迁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

2、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实施单位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委托评估(测绘)合同等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3、代区政府组织或主持全区性重大征收拆迁项目的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等,指导房屋征收部门或者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征收拆迁项目听证会;

4、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的统一登记和公开发布工作;

5、指导或者办理涉及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6、负责指派或聘请为征收拆迁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

-39.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预算,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同时征地时间要求紧的、较大的征地项目,经区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分批清点、分批审批、分批支付;

10.负责组织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协议书;

11.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负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12.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住改商”房屋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

13.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

14.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根据实际情况审查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补偿

15.负责已征收土地的清场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清场后土地需要围蔽管理的,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并实施围蔽工程,围蔽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16.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17.依法协调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选址,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留用地选址建议,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的相关手续;

18.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五)综治信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市场监督、城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5第六条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称其他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的购买合同和发票、进口报关单、入库单、有关账簿、税审报告、完税凭证等。资料提供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人在资料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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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区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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