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认真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通知

认真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各矿山、水电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xx年地质灾害汛期排查和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xx〕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xx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负总责。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单位务必于xx年4月10前组建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值班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监测人员,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位。

二、制定完善xx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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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乡(镇),矿山企业、水电企业等在建工程项目业主领导重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排查不到位,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不到位,气象预警预报不到位,监测工作不到位,未编制防御预案和应急预案,未填报“一表双卡”,未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而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的,将从严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从严追究矿山企业、水电企业等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管理人员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矿山

企业、水电企业等在建工程项目业主务必4月15日前,将此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排查情况等上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地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