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号
代码份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0〕2号)要求,为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我市无遗留问题采矿权的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任务,我局结合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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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
—2—方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完成全市无遗留问题矿业权的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已登记矿业权范围拐点全部使用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的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任务分工
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原则上按照“谁审批、谁更新、谁换证”进行分工,在矿业权实地核查结果通过验收的前提下实施。
1、部级发证的矿业权,由市局在征求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实地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调查意见,通知矿业权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2、市级发证的矿业权,由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调查意见,通知矿业权人向市局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3、县级审批的采矿权,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核查结果进行审查,通知采矿权人提交变更登记申
—3—请并负责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工作程序
(一)核查成果移交
国土资源部对我市矿业权核查成果验收合格文件下达后十日内,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市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工作组)负责将修改完善的核查数据库移交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培训使用。
(二)对比审查和分类
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就核查数据库和采矿登记数据库进行“实地核查数据库信息对比”并审查,区分出以下四种情况的矿山:
1、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仅坐标系由北京54坐标转化为西安80坐标的采矿权;
2、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采矿权(包括矿区范围未包含井筒等附属设施范围的采矿权和矿区范围部分或全部位移的采矿权);
3、有遗留问题的采矿权;
4、需注销的采矿权。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四类情况列出矿山详细名单(内容包括: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号和有效期起止时间及登记内容变化情况)并上报市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备——4案。
(三)矿业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问题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矿业权数据库,对无遗留问题的采矿权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四、分类处置
(一)探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及原登记内容没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若勘查许可证尚未到期,暂不换证;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待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时进行数据更新。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或原登记内容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矿业权人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1、对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由采矿权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按变更登记更新为80坐标系坐标,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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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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