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01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1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2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第八条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

3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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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核实工作细则。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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