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6、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
1作。
二、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属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通过补充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1、因农村体制变化,如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2、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3、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
4、其他认定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1、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2、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查清所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但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3、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有关保障措施等。
4、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合并一次性予以通告。
5、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对已登记但未颁证,现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宗地,以及土地证书发放后发现存在一定问题,土地权利人因各种原因不来申请变更的宗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
3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第4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6、开展调查
(1)、确定工作底图;
(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作为实地调查依据;(3)、将原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内业先行找出疑问点。因图件比例尺和精度影响造成界址点或界址线位置发生偏移,原登记有具体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图;文字描述不祥、图上难以判定的,必须逐宗进行实地核实。
(4)、外业核实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址点位置和界线走向,并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需要重新指界的应同时组织开展。实测界址点坐标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文字注记法,即: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4)、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要明确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及土地权属其他属性有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在补充调查表上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还应附图说明。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应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
(5)、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两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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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建立进度汇总统计和上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汇总统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338号)要求,及时填写《县、市(区)农村
9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并于每个月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