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办法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国土

资源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分局管理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管理好国土资源所,使国土资源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形势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局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情况,按地域管理原则,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三条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的机构设置、撤销、更名和职能配置、人员编制核定、经费来源渠道等,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报市编委审批。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人员实行计划编制控制,调进、调出人员由市局党组讨论决定。分局内部人事调整由分局决定,但须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向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分局副科以上干部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由市局人事科组织考察,提出意见报局党组讨论通过,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江城分局、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局长和正所长任免、调动需征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直属分局股级干部,由直属分局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但在任命前要向市局报任免方案,任免后,报市局备案;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的任免由市局党组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五条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局人事科统一管理。

第六条

江城分局、高新区分局、平冈国土资源所的党建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国土资源所(除平冈国土资源所外)的党建工作由当地党委负责;江城分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国土资源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所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和管理,自设会计、出纳,建立账本,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所开设银行账户,须报分局批准。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由分局财务人员到市局财务科办领。分局每月向财务科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并经财务科审核回票一次。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纳入市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统一拨付。各项预算外收入要及时入帐,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所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产保障金由本所自行解决。

第十条

国土资源所正常的工资发放以及单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业务费支出,由所负责人签批,业务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报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所负责人方可签批开支。不得化整为零,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所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分局报送上个月的《资金负债表》、《事业支出表》等报表,10日前分局汇总后报市局财务科。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所不得在本所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本所人员报销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收支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把好经费收支关,要提倡和教育本所干部职工开源节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所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内部监控、审核和财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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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如有不完善之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实际适时予以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