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查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无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为调整方案编制单元。调整的各管理单元用地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时,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按程序修编。

第三条(申请调整资格)申请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体,必须是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等单位或所涉土地业主。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和长远利益的需要,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各种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纪要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调整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符合上位规划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承担能力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前后的人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须符合我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调整方向原则)用地性质调整正方向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混合用地中正方向用地性质比重增加亦属正方向调整。

第七条(征求意见原则)调整中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须征求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已出让用地申请调整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业主、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辖区政府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公示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论证报告、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规划方案按程序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委员会备案。

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和本规定要求调整。

第九条(未出让用地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两个方案选择一个)方案一:

政府储备用地在划拨和招拍挂前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同的,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后按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供国土部门组织出让。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委员会备案。

调整未征收用地(不包括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相同程序办理。

方案二:

政府储备用地在划拨和招拍挂前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同的,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论证报告、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审核意

见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方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供国土部门组织出让。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委员会备案。

调整未征收用地(不包括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程序办理。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指标调整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中,除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之外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多种用地性质比例、配套服务设施、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线、地块分割等调整,无需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我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审批,可在出具设计条件和建设方案报批阶段同步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的和调整多种用地性质比例的,抄送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随同专项等规划调整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编制城市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所编规划可视同为论证报告,可在报批阶段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调整方案,一同报批,提高规划的协同性。

第十二条(不予调整情形)不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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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为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按市政道路、铁路、水系等界线划定并编号的基本单元。

第十九条(实施及解释)本规定从2014年月日起实施,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