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006年12月,国务院决定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并以国发

[2006]38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面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组建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具体部署实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颁布了《土地调查条例》,公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国家制订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省政府以赣府厅[2007]95号内部特急明传电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了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

◆市政府批转了《宜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了宜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宜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完成了全市8个县市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投工作。

◆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铜鼓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印发了《铜鼓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了铜鼓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铜鼓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了铜鼓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技术协作单位。各乡镇相应成立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

按照《铜鼓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县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县城、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及原“两厂区”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县基本农田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具体任务是: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

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1∶1万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实地调查农村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利用状况等,查清全县耕地、园内、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以村级为基本权属单位,主要查清全县各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级权属界线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城镇土地调查

对县城、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及原长林、长红“两厂区”土地开展1∶500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依据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及“两厂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界址、权属状况、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等土地利用现状。

3、基本农田调查

在农村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落实到村级,落实到地块,统计汇总出县、乡(镇)、村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4、建立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我县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与国家、省、市土地调查信息的联网共享。

5、统一时点变更

为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从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束年开始,继续进行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将调查结果统一到每年的10月31日同一时点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不断完善全县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责任分工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

国家负责的工作主要有:

一是全国性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国家级培训、舆论宣传、业务检查指导、质量抽查、省级成果验收、数据确认和全国成果汇总等工作,组织建设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等。二是制订统一的标准。包括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分类标准、图件制作标准、数据库标准、检查验收办法等。

三是负责完成关键环节的工作。包括统一购置遥感影像,集中制作调查基础底图,为地方调查提供基础图件,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统一性。对地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开展外业核查,对调查数据核查确认。

地方负责的工作主要有:

实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开展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建立各级土地数据库。

乡镇村负责的工作主要有。组织参与辖区内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配合调查队伍进行土地调查。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时间要求

1、国家总的时间要求:

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年1–6月开展调查有关准备工作,全面部署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8年上半年,完成东部调查;2008年底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

2009年下半年,各地整理调查成果,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2010年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我县工作进度安排

2007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机构组建、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人员培训、经费预算编制等工作。

2008年6月底前做好二次调查的宣传、调查底图的采集、二次调查项目招投标和调查队伍的确定等准备工作。

2008年7月正式启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2009年6月底全面组织实施并完成第二次土地各项任务。

2009年10月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保障措施

1、调查工作的保障

一是组织保障。分级成立领导小组,组建调查办公室,国家、省还成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和巡查。

二是政策及制度保障。国家出台《土地调查条例》,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同时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建设用地审批、规划修编以及开发复垦的基础和依据。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监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是技术保障。统一技术标准,充分利用遥感和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提高调查效率和成果的准确性,提高土地调查工作效率,减少成本。

四是队伍保障。合格的队伍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为保证二次调查顺利开展,建立分级培训制度。国家负责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组织对省级人员和承担中央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进行培训。省负责对市县人员培训,并对承担具体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进行培训。市负责对乡镇人员的培训。

2、成果质量的保障

调查成果真实性是这次调查成功与否的关键。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重点采取四个方面措施:

一是,国家直接组织购置遥感等基础资料,并集中制作和统一提供外业调查基础底图,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统一性

二是,由国家负责对地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逐图斑内业检查和数据确认。避免少数地方考虑局部、短期利益,虚报和瞒报耕地、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等数据,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三是,建立成果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对调查队伍,实行调查人员责任制,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验收,实行验收人员责任制,谁参加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四是,实行严格的奖罚措施,对虚报、瞒报调查数据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篇: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

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二十

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

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

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

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

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

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附则

三十

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

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十月

第一章

则……………………………………………………………………..1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工作内容…………………………………………………………………3工作程序…………………………………………………………………4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9附

则…………………………………………………………………..11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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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确权登记。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权属调查表》、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他有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6.权属审核。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

7.审核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各乡镇(街道、园区)内公告,各乡镇(街道、园区)集体土地在县内公告并将公告送达有关土地权属单位,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登记审批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