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则。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经市、县规委会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编制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以下内容:

(一)城乡近期重点发展建设地区;

(二)城乡重要地区;

(三)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危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地区

第六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单元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的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市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三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单元规划应当包括:

(一)单元的主导功能;

(二)建设总量控制;

(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安排;

(四)重大功能性项目布局;

(五)城市次干道及以上道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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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