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02-04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三、明确政策,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四、主动服务,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经审核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时,要承诺该省份确保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时限。
2010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工作,必须以国家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基础依据。
五、严肃法纪,坚决纠正和查处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起责任。要加强对土地调查的日常检查,对耕地等要进行重点检查、核查。对于发现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和纠正。
各地要严肃土地调查法纪,及时查处非法干预土地调查工作、篡改和瞒报土地调查结果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四)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
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已投资”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三、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
(一)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已按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二)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不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已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或各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又满一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同时并收回土地闲置费。
(三)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已采取: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
6.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责令或督促并已经开工等措施进行处置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四)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面积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的方式进行处置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相关规定拟定好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六)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不同意处置的,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七)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待司法查封解除后处置利用。协商意见应报市、县人民政府,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法院进行协商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四、工作要求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0月底前对能够拟订处置方案但未拟订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具备拟订处置方案条件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协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填写“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清理汇总表”(见附件)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仍有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应附主要原因说明。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市、县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按时完成处置工作,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按附件的格式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如仍有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应附主要原因说明。
对闲置土地处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部将予以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后,对在2009年1月底前仍未达到标准的地区,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出建议,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同意,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意见并督促整改,由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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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全面启动城镇地籍调查、更新工作。我局根据省、州安排,结合原有调查数据成果积极争取资金,多方探讨、论证技术方案。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积极配合作业队伍开展各项工作。
4、认真分析总结农村土地调查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教训,研究工作组织、各部门之间配合、成果利用等方面更好的方式、方法,为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二oo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