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提供资料清单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企
业和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力度,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和《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02]第1号;[2003]第11号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
心)是受政府委托,在辉南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收回、置换、征用、储备、开发、交易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
第三条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土地收购储
备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辉编字[2002]2号)文件精神,县土地储备中心为享受副科级待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的要求,制定土地
收购储备供应计划,发布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信息;
(二)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各
类有偿使用手续的审查报批;
(四)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前的合理使用,
增加土地收益;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对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和增量土
地以收回、收购、征用、转换等形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七)定期向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八)完成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交
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的主要内
容:
(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规章;
(二)研究批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三)研究土地储备资金问题;
(四)听取并审查土地储备中心执行计划、资金运作情
况;
(五)其他需要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
局协调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例会内容依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权限及实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
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九)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由县土地
储备中心按照《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拆除。
第八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县规划部门作出的规
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尽可能实行净地出让,提高土地的附加值。
第九条对暂不出让的储备土地,可连同地上建筑物
临时出租,在出租的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土地市场
第十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划土地交易行为,一切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凡未经土地交易中心登记的行为,一律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以下土地交易活动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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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土地收储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