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合集]

第一篇: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3月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重点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对已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在已经形成的评估报告基础上,要完善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情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对尚未开展中期评估的省辖市、县(市),要扎实做好中期评估工作。一是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批复的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粮食生产核心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等战略规划实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各

1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一是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增加的耕地,除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确定的生态退耕范围等因素外,其他耕地均要予以保护。参照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增加方法,增加各地耕地保有量,并按国家增加我省基本农田的比例,同比增加各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耕地减少的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不得低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现状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不予减少。二是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优先保护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各省辖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县级以下规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对建设用地的调整,要在保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地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以省辖市为单元,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工作。

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特别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把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以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从基本农田中调出,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要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

2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地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二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大城市用地规模,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三要严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城区等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依据人口密度尤其是用地产出强度等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四要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要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推进“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多规合一”。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统一部署、协同开展“三线”划定工作。我省列入国家“多规合一”试点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三线”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推进“多规合一”。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各类空间规划协调衔接的工作路径、编制规范和协作机制,着力解决相关规划科学性不强、衔接不够、执行不力等关键性问题,为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打下基础。

三、方法步骤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推进生态退耕,保障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

3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上下结合、充分衔接。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制定《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在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充分对接和协调的基础上,明确各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空间布局调整原则,提出相关实施保障措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和省国土资源厅保持同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整体考虑、实行联动,紧密衔接、保证效率。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保障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落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方协调、划定“三线”。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商解决“三线”划定中的矛盾和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协同进行,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原则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耕地,以及道路沿线耕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件要求,向上级说明原因,附具证明材料。省、市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市、县举证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要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工作,避让永久基本

4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郑州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可适当微调。其他省辖市、县(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四)上图入库、严把质量。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用途层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层。做好质量核查工作,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质量核查和数据库审查,确保符合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确定后,由各地按照方案和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四、组织保障

省政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

5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工作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障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度安排

2015年3月中旬,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3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指标论证等工作。2015年4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完成省本级、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研究确定我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6月底前,将调整完善方案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进行对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全面开展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2015年9月底前,基本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进入规划审批阶段。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其中,报国务院审批的郑州等8个省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安排,相应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

附件

河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亚(副省长)

副召集人:胡向阳(省政府副秘书长)

马刚(省政府副秘书长)

盛国民(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朱孟洲(省农业厅厅长)

成员:刘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玉(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西同(省土地总督察)

苗玉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华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新贵(省环保厅副厅长)

蒋晓明(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局长)

王国栋(省水利厅副厅长)

魏蒙关(省农业厅副厅长)

师永全(省林业厅副巡视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苗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7

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

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流程

一、规划调整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2、调整规划。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4、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调整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调整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规划修改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求。

2、开展评估。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下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材料,包括:要求规划修改的文件;规划修改情况说明。

2、开展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县级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将规划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收费标准规划调整项目收费标准

关于土地规划调整项目,原则上收费标准以单个建设项目为单位,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根据项目情况不同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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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性

3、战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级受上一级的指导和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