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送审稿修改版-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我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发展阶段,增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有效减少地质灾害损失,提升土地资源调查、监管和地质找矿现代化水平,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提升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首要任务。
根据国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地质找矿突破,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加强深部矿产勘查技术攻关和重点矿产成矿作用研究,加强地热能、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研究。重点实施地壳探测工程、深部矿产探测工程、矿产资源勘查装备国产化工程、深海能源探测技术工程、特种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工程等重大科技计划;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对现代化进程的保障程度。加强土地资源评价与可持续利用新理论、新方法的研究,加强土地资源监测与
管护关键技术突破。重点实施土地资源时空演变与国土资源综合承载能力评估工程、国土资源卫星应用发展工程;必须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延长地质工作链。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理论方法研究,发展地下水循环与可持续利用理论,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地质新理论、新技术研究。重点实施地质灾害低空遥感应急监测技术系统、二氧化碳地质储存科技示范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现代化监测与治理技术装备研发工程等。
我国国土资源自主创新能力依然较弱,大型科学技术装备、调查监测主体数据严重依赖国外技术,科技成果研发、应用与转化存在脱节问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与部中心工作尚有距离,还存在着科技创新工作缺乏统筹、科技创新意识不强、科技创新工作僵化、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后继乏人等问题。为强化科技在土地资源管理服务和矿产资源保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创新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全系统科技工作的长远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决策机制
科技创新是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构建科技决策机制,健全完善科技议事和专家咨询制度,健全各级科技管理体系。
(一)建立科技议事制度。部成立科技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科技事项议事制度。部科技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
议,集中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审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指南,监督科技保障措施的落实。涉及土地、地矿、海洋和测绘的共性科技问题,要按照大部制,统一思想、统筹决策、整合推进。国土资源部每5年召开一次国土资源部科技大会,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工作总要求,以及部中心工作,部署下一个五年的科技发展规划。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或适时调整科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科技领导小组议事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集中研究本省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
(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部成立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部重大科技决策咨询机构,聘请土地、地矿、海洋、测绘等各领域专家参与咨询。部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人才培养计划以及科技奖励等,必须经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也应成立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实行重大科技事项决策的专家咨询议事制度。需报部审定的重大科技事项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审议。
11“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包括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其他直属具有科研能力的事业单位。其中,中国地质科学院及其所属研究所为国家非营利科研院所。下同。
二、建立科技创新工作统筹机制
科技创新工作要调动各方面科技资源,建立起以科技规划、年度计划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工作统筹机制。有序安排科技预算,集中解决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问题,避免低水平重复。
(三)强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紧密结合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部组织编制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统筹部署部系统科技工作。科技发展规划是安排科技创新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应结合地方和单位特点,根据部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做好重点科技创新任务的落实,报部备案。科技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将作为部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年度科技计划制度。部年度科技计划是落实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服务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的基础,部将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中心工作,发布年度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多渠道落实经费。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落实国家、部和地方国土资源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年度目标。建立科技创新成果交流制度,部每年组织召开科技成果交流会,及时推广转化新成果。
(五)建立科技项目统一备案制
充分发挥部机关各司局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落实科技创
新任务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作用,在组织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可依专项急需,安排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下达科技项目前应将项目信息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司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和科技主管司根据部年度中心工作要求统筹协调项目布局,加强监督和成果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做好科技任务协调,加强部年度科技计划的执行,每年向部提交上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科技进展。
三、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责任机制
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是部、省及所属单位的共同责任,为充分发挥各自在科技创新不同层面的优势,按照层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责任机制,落实科技创新任务。
(六)强化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部、省(厅、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研究,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明确科技创新目标任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七)增强科技创新主体的责任意识。国土资源部系统科技创新的主体是部直属国家非营利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要加快建立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等配套制度,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力争在宏观调控创新研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土地管理创新研究、地质找矿创新研究、地质环境保护创新研究等新理论、新技术创新方面形成特色,有所突破。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尽快改善国家非营利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条件,着力打造一批具国际水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研发基地,在若干优势领域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八)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作用。部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核心力量是部其他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和省(区、市)厅(局)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围绕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水平、提升业务能力,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灾害防治等领域实用技术创新和先进成果推广应用中,充分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强化行业技术培训、成果集成转化等措施建设。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1~2个创新能力较强的直属科研或事业单位建设,稳定支持其从事科技研发和新技术推广,着力解决本省(区、市)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保护和合理利用科技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地方科技力量与部属、行业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联合承担国家及部科研任务。
(九)强化科技创新工作考核。部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对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服务部(局)中心工作的贡献、科技成果质量和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以及部科技条件建设倾斜、调整的依据。
对省(区、市)国土资源科技工作,侧重考评科技规划执行情况,科技工作对地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支撑作用、服务能力及效果。
四、完善科技工作联动机制
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需要部际、部省、地区间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起科技工作联动机制,集中科技优势资源,努力破解国土资源领域的关键科技问题,提高科技对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的支撑能力。
(十)建立部际会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部与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年度会商制度,商议和解决国土资源领域面临重大科技问题,共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开展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省(区、市)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工作。
(十一)建立部省联系制度。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工作的联系,共同研究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中突出的科技需求和难点问题,支持、指导地方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协调联动,促进国土资源科技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
(十二)健全各级科技工作管理体系。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管理力量,建实建强科技管理处室。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建立贯穿省、市、县的科技工作管理网络,做到省级有处室,市县有岗位,科技工作有人思考、有人规划、有人组织实施。
五、建立科技创新联合攻关机制
提高科技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撑作用,必须着力破解科技创新与应用脱节问题,应对科技新课题新挑战。建立产学研用联合攻关、科技创新战略联盟新机制。
(十三)强化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在重大科技攻关的组织上,对于支撑国土资源业务的科技项目,既要有企业和科研院所、院校等单位参加,更要有用户单位参与;对于区域特点突出的科技项目,要加强科研院所、院校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结合地方科技示范区建设,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试点,积极推进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科技成果应用效率。
(十四)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实现地质勘查、资源监管仪器装备现代化和国产化,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科研单位、企业和投资机构联动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相互依存发展的新型合作关系。以重大地质勘查技术仪器装备、数字化调查技术装备、矿产品综合利用设备等产品型技术创新为突破口,加速国土资源工作急需的核心技术产品研制和推广应用。
(十五)建立重大创新课题研究联盟
面临延长地质工作链、促进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等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命题、新挑战,必须突破固有专业领域、行业界限,建立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科技创新联盟,超前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促进新兴学科、工作领域和产业发展。
六、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继续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强有战略意识、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的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培养是当务之急。
(十六)继续实施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管理办法》,完善选拔机制,加大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培养和造就一批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备重大项目组织经验、有国际影响力、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领军人物。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环境。
(十七)建立重大项目总工程师或首席科学家制度。在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专项、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中,建立总工程师或首席科学家制,优选具战略思维、创新意识和综合组织才能的优秀中青年人才,领衔组织关键问题科技攻关。通过重大项目实施,培养一批有创新精神和实践经验的科技高端人才。
(十八)建设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国家非
营利科研院所和部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培养,形成国土资源系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基地。促进部系统单位与高等院校共建,联合培养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科技后备人才。
(十九)充分利用国际合作项目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鼓励和优先安排列入部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的中、青年科技人才赴国外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对在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专家,其所在单位应配套相关科研任务,为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创造条件。
(二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行为制度约束,规范完善科研评价、人才选拔等规定,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加强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教育,开展向李四光等老一代科学家学习活动,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摒弃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对弄虚作假、无端诬陷,破坏科技创新团结和谐氛围的不良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一)加大力度激励科技创新。完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标准,规范奖励工作程序。列入部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提高获奖成果社会公开性,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性研究,献身国土资源科技事业。
每个五年规划结束时,部将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的优秀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每年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也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依靠科技提升国土资源工作水平,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是关键。科学数据、科学装备和实验基地等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基础;宣传资源国情、普及地学知识、推广科技创新重大成果、提升国土资源工作的公众认知度,科学技术普及是有效途径;促进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科技资源共享。
(二十二)推进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以需求为导向,统筹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国土资源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数据库建设,建立面向国土、海洋、测绘及相关行业部门的科学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科学数据共享。着力打造卫星遥感数据、深部探测科学数据、境外资源信息、青藏高原科学数据等四大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国土资源科技信息服务的集群化和社会化。
(二十三)建立科技成果发布制度。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估,围绕部中心工作,明确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部每年组织发布优秀科技成果,结合有关专项实施,大力推广一批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十四)加强科普制度和能力建设。联合科技综合部门共同组织制定部科普工作专项计划。列入部年度科技计划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增加成果科普化考核要求。在科技奖励表彰等工作中提高科普成果比例。
以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为重点,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建立
和完善科普基地建设指南和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科普基地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科普基地在提升科普能力、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创作优秀科普作品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十五)加强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根据国土资源科技发展需要,编制国土资源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规划。加强国土资源部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统筹大型仪器设备的引进和研制,提高实验室开放研究程度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效率。
遵循地学研究特点,统筹规划、合理部署、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野外科研基地,完善野外科学观测与试验研究技术体系,促进野外研究和观测数据共享。
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对实施科教兴地战略、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应抓住机遇,攻坚克难,求实创新,为国土资源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月日
第二篇: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嘉政发„2011‟49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被
—1—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重大研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补助的项目,按规定予以优先配套。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授权的发明专利,除按现有政策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外,再对该专利授权后前三次年费予以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品牌、标准化建设给予奖励。
二、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条件4.支持嘉兴科技城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建设。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参照享受省级高新园区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区财政作相应配套)支持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的发展,引导、扶持院校及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集聚入驻。
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及区内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助奖励。
6.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2—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
7.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市学科引领和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实用性强、服务性高、开放性好的重点实验室。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支持予以适当倾斜。
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9.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进口规定
—3—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为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2.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资助。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4—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直接计入成本。
三、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深化引进大院名校。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对新建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嘉兴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作的,根据规模和层次给予500万元以内的适当资助。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进一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与监察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实行查事、查人相结合、两到位。县政府应严格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年末没有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要对乡(镇)一把手和职能部门一把手进行问责。
在“严”的基础上还要“狠”,要加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力度。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采用没收建筑物(矿产品)并处罚款的,罚款的额度应按中上限执行,要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守法成本,就必须对违法行为给予从重从严打击,绝不能姑息迁就。每处罚一启案件,都必须达到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
总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制度改革、开拓创新,加快构建“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新机制。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才能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履行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落实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