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附件11:
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矿区井田范围内因煤炭开采造成的土地塌陷损坏、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损坏而进行治理及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并结合山西省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塌陷及土地损坏治理、补偿是指对因生产矿井煤炭开采造成地表土地塌陷及地面附着物、通信、电力、水利设施、房屋建筑等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治理或适当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各矿井单位要成立以副矿长为组长,地测、基建、财务、企管、审计、纪委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土地塌陷治理、补偿领导工作组,负责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包括:
1、土地塌陷治理费。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开采造成塌陷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所需费用。应根据土地类型、破坏程度、实际损毁面积、治理标准和治理工程量合理确定。
2、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其它土地损失补偿费。耕地损失补偿费以山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为计算标准。其它土地损失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五条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结合历年情况及效果,按土地破坏程度分别提出以下标准:
1、土地破坏程度划分:
轻度。平均裂缝宽度小于10厘米,间距大于50米,下沉不明显,填堵后可正常利用。
中度。平均裂缝宽10-30厘米,间距30-50米,下沉小于50厘米,整治后尚可利用,产量有影响。
重度。平均裂缝宽大于30厘米,间距小于30米,下沉大于50厘米,出现台阶状塌陷,减产明显。
2、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土地塌陷治理费:轻度:5-10个工/亩。
中度。11-15个工/亩。
重度。16-20个工/亩。
土地损失补偿费。按破坏程度以山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轻度)、60%(中度)、100%(重度)一次性补偿。
第六条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零星用材树的补偿。按实际死亡数量,苗木补偿移栽工本费,成材树木按市场价计算补偿。
2、果树的补偿。未挂果枯死的幼树应补偿苗木工本费;已挂果的果树,影响减产的按前三年平均年株产量价值计算补偿费,枯死的按该树前三年平均年株产量价值的四倍计算补偿费。
3、林地的补偿。林地结合实际情况,按其实际死亡数量,计算补偿费用。
4、道路。指路宽大于或等于2米的农村道路,按破坏程度一次性处理。
轻度:每百米5个工。中度:每百米10个工。重度:每百米15个工。
5、山圈。依据破坏程度,一次性补偿300-500元/个。高度不足2米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补偿,但补偿不得大于300元/个。
6、坟墓。每个墓穴的维护费用,根据其损坏程度,按500-1000元一次性补偿。损坏严重确需异地迁葬的补偿2000元/每穴。
第七条其它未列补偿项目,可采用类比法参照上述补偿办法执行,各项补偿均为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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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生产矿井应加强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塌陷治理补偿工作的办理程序。在工作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凡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