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附件11:

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矿区井田范围内因煤炭开采造成的土地塌陷损坏、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损坏而进行治理及补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并结合山西省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塌陷及土地损坏治理、补偿是指对因生产矿井煤炭开采造成地表土地塌陷及地面附着物、通信、电力、水利设施、房屋建筑等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治理或适当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各矿井单位要成立以副矿长为组长,地测、基建、财务、企管、审计、纪委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土地塌陷治理、补偿领导工作组,负责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包括:

1、土地塌陷治理费。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开采造成塌陷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所需费用。应根据土地类型、破坏程度、实际损毁面积、治理标准和治理工程量合理确定。

2、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其它土地损失补偿费。耕地损失补偿费以山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为计算标准。其它土地损失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五条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结合历年情况及效果,按土地破坏程度分别提出以下标准:

1、土地破坏程度划分:

轻度。平均裂缝宽度小于10厘米,间距大于50米,下沉不明显,填堵后可正常利用。

中度。平均裂缝宽10-30厘米,间距30-50米,下沉小于50厘米,整治后尚可利用,产量有影响。

重度。平均裂缝宽大于30厘米,间距小于30米,下沉大于50厘米,出现台阶状塌陷,减产明显。

2、土地塌陷治理及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土地塌陷治理费:轻度:5-10个工/亩

中度。11-15个工/亩。

重度。16-20个工/亩。

土地损失补偿费。按破坏程度以山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轻度)、60%(中度)、100%(重度)一次性补偿。

第六条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零星用材树的补偿。按实际死亡数量,苗木补偿移栽工本费,成材树木按市场价计算补偿。

2、果树的补偿。未挂果枯死的幼树应补偿苗木工本费;已挂果的果树,影响减产的按前三年平均年株产量价值计算补偿费,枯死的按该树前三年平均年株产量价值的四倍计算补偿费。

3、林地的补偿。林地结合实际情况,按其实际死亡数量,计算补偿费用。

4、道路。指路宽大于或等于2米的农村道路,按破坏程度一次性处理。

轻度:每百米5个工。中度:每百米10个工。重度:每百米15个工。

5、山圈。依据破坏程度,一次性补偿300-500元/个。高度不足2米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补偿,但补偿不得大于300元/个。

6、坟墓。每个墓穴的维护费用,根据其损坏程度,按500-1000元一次性补偿。损坏严重确需异地迁葬的补偿2000元/每穴。

第七条其它未列补偿项目,可采用类比法参照上述补偿办法执行,各项补偿均为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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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生产矿井应加强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土地塌陷治理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塌陷治理补偿工作的办理程序。在工作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凡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