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一、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受理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项目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供地项目预审,符合规划和计划及供地项目的予以受理,并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书”到计经、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用地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三)调查、测绘

县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并对拟征用地块发布建设用地预公告。

(四)拟定农用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呈报说明书等“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县、自治区审批

(五)公告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向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方案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限分别为15日、10日。公告期满后,依据《泾源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地,并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六)供地、发证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区位、用途等条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应申请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验收。

二、基准地价公示和标定地价备案制

(一)基准地价公示

县城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的标准、等级,基准地价每两年修改一次。

(二)标定地价备案制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行上市、入股、抵押和核资注册资金等经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单位备案的函等材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可并上报备案。

三、土地登记程序(土地变更登记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使用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2、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进行实地勘查,并经土地使用者确认;

3、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的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机关及批准权限、土地用途、宗地面积等情况逐一审核;

4、土地登记人员编制土地从事登记卡、归户卡,并经局领导审核,缮制土地证书;

5、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证书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人员依据村民建房审批编制土地证书,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由国土资源局发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出让、转让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转、受让双方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转让和用地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宗地的批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2、受让方出具用地报告,用地报告中说明用地理由、面积、用途、地界等;

3、原为出让土地的需要提供出合同和出让金支出凭证;

4、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核报批

1、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宗地块是否准予转让;

2、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宗地,进行现场勘察;

3、转、受让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4、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用地者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税);

6、报批程序

(三)登记发证

经依法批准后登记人员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固有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和立案

1、国土资源局对因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动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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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和实地调查,对符合规划和申请条件及用地标准的,在村指定地点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三)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总体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审查,对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