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区建区以来的征地工作,对保证交通、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土地市场化建设的推进,土地资产价值日益凸显,我区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试就征地制度问题提出如下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我区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表现在征地工作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显减少

由于建区前我区属原鲤城区的农业区域,建区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迅速减少,人均土地明显下降。1997年,全区建设用地2971.7公顷,农用地32538.35公顷,其中耕地4836.7公顷;2003年,全区建设用地增加至4050公顷,农用地减少至31362.35公顷,耕地减少至4318.7公顷。六年间,建设用地增加1078.3公顷,农用地减少1176公顷,其中耕地减少518公顷,人均耕地从1997年的0.45亩下降到2003年的0.38亩。

(二)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现有的补偿是以货币的形式兑现,并且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一般在2~2.5万元/亩之间,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补偿费用监管不到位,截留、挪用现象确有存在

我区长期以来征地工作基本上依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区政府实行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分配支付,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虽然区财政以3.2万元/亩包干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但有的乡镇按2:3:5或3:2:5的比例分成,把本应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挪作统筹安排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工业小区建设,实际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总额没有足额到位,因征地补偿问题上访案件时常发生。

(四)失地农民就业艰难,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不断征用土地,一部分农民特别是万安开发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周边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个别村组农民已基本无地可耕,而目前我区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往往被现代企业排挤在大门之外,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论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工业区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因此,征地后农民的失业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五)上访案件不断,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

几年来,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接连不断,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做了疏导工作,但根本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社会中仍潜在不稳定因素,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影响。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从我区实际看,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有些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淡薄;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群众的利益,把本该兑现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截留挪作他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征地补偿费用疏于管理;长期以来,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是否落实到位,没有人过问,明知有的基层单位出现按比例分成截留现象,没有及时制止,得过且过,任其发生三是个别村居的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有的村居对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情况长期不公布,缺乏透明度,群众存在较大疑议四是查纠力度不足;对出现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深入查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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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努力为老、弱、病、残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中留成的补偿款部分,应当用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方面,投入发展再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每年从村财政中拨出一定的资金为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办理保险或直接发放养老金、补助费。我市大多经济较发达的村(居)都采取这种做法。总之,土地征用安置还有其他方式,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进行探索。

(四)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要保障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民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一,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丰泽区有的村(居)对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户,不纳入村(居)财政收入,成立民主理财组专门管理,每笔征地补偿款的使用都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财组负责监管,并定期向村(居)民进行公布,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我区虽然也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但不少的村(居)都将征地补偿提成的部分纳入村财收入,没有设立专户管理,有的村只公布村财收入,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没有明确公布,缺乏透明度,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学习其他先进村(居)的做法和经验,让群众对征地工作和征地补偿情况多一些知情权、参与管理权,这对于农村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将有益而无害。其二,要加强行政和司法监督。政府需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从源头到兑付都要进行跟踪检查,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克服补偿的腐败现象和堵塞补偿中的的漏洞。同时要严肃查处征地补偿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个别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