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格局,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昆明市土地行政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国土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考核评价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及时督促,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城管、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滇管、民政、商务、卫生、交运、教育、监察、公安、工商、地税、文广电体、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由国土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单位)协同行动,共同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加强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且不得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第八条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的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国土动态巡查责任制。按照《国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规定,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本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建立国土违法预警机制。强化基层国土管理所的监督检查和违法预警责任,完善乡村执法信息员制度,全市各行政村分别聘请一名“土地协管员”,拓宽土地执法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动态巡查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和处理在起始阶段,杜绝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提高联动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加强国土与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的联动,增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强制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按照相应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置力度与效果。
(四)建立月报制度,定期将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上一级国土部门。
(五)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市级国土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执法日常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党委、政府及领导批转的案件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国土部门会同规划、城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未处理完毕前,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第十条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巡查,对确定为违法违规用地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城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等部门配合,对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应当核准的项目,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住建部门对在违法违规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房产登记部门对在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农业、林业、水务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复耕、扶植工作进行督促和验收。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及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占用林地等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工商、环保、滇管、文广电体、公安、地税、民政、商务、卫生、教育、交运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依法予以注销或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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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