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贯彻《城乡规划法》,科学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吕冠嵘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对湛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贯彻《城乡规划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湛江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也就是说城乡规划工作必须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实现协调城乡空间合理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湛江市迎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时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就是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有利于湛江城乡发展的各种资源,为城乡之间、县(市)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优势互补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湛江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二,贯彻《城乡规划法》是履行市政府职责的要求。湛江作为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为实现省委提出的“把湛江建设成为粤西城镇群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和省委书记汪洋视察湛江时提出的“要把湛江建设成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要求,迫切要求政府提供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公共需要,如城市空间布局、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绿化、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水、电、气的安全供应等。因此,我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一定要从民生民意的角度思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过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满足城乡人民的公共需求,充分保护人民的公共利益,实施还权于民,为人民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认真履行政府的职责。
第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原《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规划管理实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颁布的,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了人大、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规划部门的监督,强调社会公众充分享有城市规划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方面的规定,是《城乡规划法》的新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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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07年12月23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湛江海滨宾馆对湛江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提出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的战略目标。这是省委书记对湛江这块土地的厚爱,这是湛江人民的福份,在广东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湛江得天独厚,这说明省委书记独具慧眼。
要把湛江构建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必须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首先要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要把城乡规划列入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体制,真正做到规划一条龙,管理一盘棋。同时,要将编制资金列入财政年度计划,加大规划编制的力度。其次,要制定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构建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关系到方方面面,牵涉到各行各业,没有现成方案,要靠实践探索。尽管国家把重庆、成都两市定为“国家综合配套政策试验区”,可作借鉴,但不同城市也不同实际情况,一定要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开展工作。目前湛江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参与”的方式,组织省、市专家对湛江建设“城乡协调、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试点市”开展调研,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意见和配套的政策指导湛江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第三,要对我市近几年的城乡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在城乡协调、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方面,哪些工作我们做对了,哪些工作还没有做好;做对了,应当给予肯定,没有做好,抓紧整改。
总之,好的坚持,不足的改进,只要党政同心,部门积极开展工作,老百姓支持,相信湛江会构建出最新最美的画图,湛江明天会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