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贵州省社科规划办2013年6月4日

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科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规划课题”)按时结项率和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基金课题和省规划课题管理的要求,如与全国社科规划办和贵州省委宣传部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准。第三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属于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的相关事项,省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管理和鉴定结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全国社科规划办和贵州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课题申报

第四条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安排全省的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申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书》形式、内容、前期成果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且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申报材料不能申报。

第五条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控制申报数量、提高申报质量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立项率和成果优良率为目标,对申报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二)申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费预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

(四)课题申报单位是否能够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省社科规划办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确定初筛专家,对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初筛。初筛内容包括申报课题的选题和论证水平、学术质量、创新意义等情况,按照限报数量和初筛专家意见确定初筛通过项目。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对初筛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前期成果真实性核对,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课题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并将情况向申请人单位通报。

第三章课题开题

第七条国家基金课题应在立项之日起5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省招标课题应在立项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协调、监督职责。参会人员应当包含同行专家、课题组成员及科研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国家基金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2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省招标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1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重点以上国家基金课题开题报告会应有省社科规划办主要负责人参会。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开题报告会上提供书面研究提纲和计划,内容包括框架设计、任务分工、调查点选择、问卷设计和进度安排等,并进行口头汇报。课题负责人应在遵循课题设计的原则下,根据与会专家意见调整研究提纲和计划。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应当填写《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开题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四章中期管理

第九条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中期管理工作采取召开汇报会和提交《中期检查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进展情况汇报会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定期组织召开,课题负责人应当向省社科规划办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国家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填写《中期检查表》,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后撰写本单位国家基金课题进展情况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条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年度检查是中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课题组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是否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承诺的资助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一条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年初开展在研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清理工作,并不定期通报各单位,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的课题负责人。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送阶段性成果,并交省社科规划办宣传推介和存档。第十三条国家基金课题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及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如属重大事项变更,应当按程序经省社科规划办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省规划课题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变更申请,省社科规划办不予审核或审批:

(一)理由不充分的变更事项;

(二)逾期1年以上未结项的应用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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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应当取得调出、调入单位的同意,及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第二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省社科规划办按规定认真审查,不合格者不予组织结项鉴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