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建工集团房建项目管理办法
目前公司在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与公路工程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集团公司房建工程管理,早日实现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的效益最大化,继续推进和更进一步成熟房建工程管理,提高各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目前现状,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房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项目综合效益与项目责任人的确定
第1款、凡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项目效益评估,由房建部牵头,评估出综合效益率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2款、项目经理为项目责任人,由房建部推荐,并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项目责任人必须接受评估的综合效益率,并与集团公司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3款、与其他单位合作中标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执行。第二条、项目部的组建
第1款、项目主要人员(即股东)由3人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物资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股东人数。项目经理持股50%,项目总工持股30%,物资主管持股20%。
股东必须全部参与项目管理,坚决制止只出钱不参与项目管理的股东模式。为激励先进和保持公司稳定发展,股东优先从现有的管理人员中选拔。
项目股权任何人不得转让和买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退出者,其股权和受益均由公司收回。
第2款、项目中标后由房建部带领项目经理等人员进场组建项目部,规划和实施临时工程,并帮助项目部选定施工队伍并划分各施工队施工任务。
第3款、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担任项目部财务部长,工资及基金由集团公司承担,其它福利、差旅费等由项目部承担。
第4款、项目责任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不得在本项目部财务部门、计划部门、材料部门担任部门主管。所聘用的财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文凭、上岗证、会计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上岗前由财务总监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备案。
第5款、项目需要聘用的外部人员应由项目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工程项目合同期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目标、劳动工资、人身安全、工伤、疾病、劳动保险、假期、法律责任、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1款、项目部股东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风险抵押金。缴纳的具体比例由集团公司根据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在与项目责任人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2款、风险抵押金总额的计算:
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5元计算,与项目
单价无关。
第3款、因为风险抵押金与项目投资额相关、与项目效益评估无关,所以项目股东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自觉缴纳。缴纳时限为集团公司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清。
第4款、风险抵押金必须采用现金缴纳,由财务人员负责直接上交至集团公司财务部,不计利息。
任何人不得借用项目工程款缴纳风险抵押金。如有违反,按违规金额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财务总监个人每月各处15‰的罚款至违规金额归还为止。
第5款、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待项目竣工结算完毕,经集团公司考核,完成项目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指标后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
第6款、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项目部股东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提出退还风险抵押金。如果股东中间退场,则在项目结束后确认没有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可以全额退还。
第四条、股东薪酬
项目经理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项目总工工资按照每月4000元、物资人员按照每月工资3000元发放。
通讯费。项目经理每月500元,总工和物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过节费同其他员工,探亲费不再享有,因工出差据实报销。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股东共同协商制定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上缴款及借款的偿还第1款、应上缴的综合效益
(1)以甲方拨款到账金额为基数(含计价款和借款),乘以确定的综合效益率每期于甲方拨款到账5日内上缴。直至达到按照合同净价为基数的上交款交完后暂停,最终上交款以本款第(3)条为基数计算。
(2)、业主指定分包或者合作投标协议分包部分,按照集团公司或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的费用收取率,由项目部代为收取后5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
(3)、按照项目部自行完成的产值(最终业主结算、变更、索赔金额)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综合效益率计算,于业主拨付款项入账后5日内上缴。
第2款、应上缴款转为借款的处理
如果项目资金周转困难,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转为借款。申请必须经由项目责任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名。如果理由充分,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作为项目借款,由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签订借款协议,按照月息10‰缴纳资金占用费,其利息按月通过银行上缴,借款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逾期不上交的按月15‰缴纳资金占用费,并且其利息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计算利息。如果申请未获批准,财务负责人必须执行上缴。
第3款、业主和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缴纳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由项目部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依据规定代为收取,收取后5日内上交
集团公司财务部,收取后不按本规定上交的公司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4款、集团公司为项目垫付的各项款项,视为项目部临时借款,应及时偿还并承担利息。
集团公司鼓励项目提前偿还本金部分。占用期间按照下列利息标准分段累加计算和收取资金占用费:3个月(含)以内按月息8‰;3个月以上至10个月(含)按月息12‰;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按月息15‰;12个月以上按月息12‰。借款利息应按照相应时段利率和时间计算并通过银行逐月上交,否则利息部分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在业主退还保证金后5日内,必须将退回部分归还集团公司,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5款、职工各项基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计算、财务部统一缴纳,公司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公司财务部书面通知项目部上缴。各项目部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足额上交,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6款、公司每月对各项目上交款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及时足额完成上交款也不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欠交额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并且其资金占用费全额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继续计算资金占用费。
第七款,项目部在所在地申报手续的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备案,年检,有项目部负责办理,资料有项目部完成,如果有公司办理费用
有项目部承担,有项目部自行承揽的项目投标费用有项部承担,公司承揽的项目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六条:利润分配
工程完工并缺陷责任期满,业主将最后的工程款拨付到位,项目部将所有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并将应上交的公司管理费交清后剩余的利润,提取10%作为公司房建部管理人员奖金,其余部分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七条、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1款、对于青岛市及附近周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对于较远地方的项目,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集团公司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代表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监督,同时履行项目财务主管的职责。
项目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1)对项目部财务收支实行服务与监督;(2)配合项目经理做好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确保本项目部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的及时、完整、合法;(3)对本项目部其他财务、出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4)对项目的材料管理与采购人员在材料收发、盘点、报表业务上进行指导与监督;(5)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完成资金上缴工作;(6)确保权力范围内资产安全;(7)、完成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务总监委派程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名,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集团公司随时对不具备任职条件、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的财务总
监进行撤换或解聘。
第2款、项目部日常开支由财务总监实施审核监督;集团公司对项目大额开支实行上报备案制度。
第3款、银行备案的印鉴必须与支票分开保管,财务总监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支票和银行备案的个人印鉴。
第4款、做好非生产性开支处理工作,完善处理手续、记好开支辅助明细账。集团公司在例行检查时对该项业务一并检查。
第八条、验工计价管理
第1款、集团公司要求每月30号或参照与甲方签订的每个付款时间段对项目完成的产值和施工队完成的产值实行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目的是便于控制工程款、材料的拨付和对施工生产情况的及时了解。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由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人员由项目部计划、施工、材料、财务、质检和施工队负责人。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报告,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材料、财务、质检主管人员及项目总工程师签名,项目责任人审批后作为成本核算和对施工队付款的依据。是否需要施工队签字盖章,由项目责任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3款、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报告于次月5号前报送项目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工程款、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的依据,同时上报集团公司房建部。
第4款、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业主计量支付报告、各种计划、统计报表、计价结算报告。
第九条、合同管理
第1款、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凡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在签订、变更、中止合同价在2万元以上的合同前,应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集团公司房建部,由房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同意后,再转回项目部签订;所有合同签订后都必须将原件报送集团公司房建部备案。
对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由合作方组织施工的项目,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项目部与甲方所发生的实际合同有项目负责人与甲方签订后,加盖章后开始实施。
对施工队的工程结算,各项目要按照合同管理的要求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2款、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及时上交集团公司房建部。
第3款、项目的各种合同、协议签订后报集团公司房建部原件一份备案。
第4款、集团公司允许项目使用亲属包工队,但在使用前项目责任人应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报批。报告中应如实向集团公司说明该队伍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以往的施工经验、拟在本项目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等。
第5款、合同纠纷处理地原则上要求在“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
第十条、材料采购与管理
房建工程禁止采用大包的形式,主要材料必须由项目部采购。第1款、采购过程中项目部采购人员应将与供应商洽谈的过程记录在案作为依据以备检查,主要是厂(场)名、厂(场)址、供应商资质、经营规模、供应材料名称、初步谈定的价格、谈判时间、参加人员。
第2款、项目部给施工队伍采购合同外材料前应与施工队伍办理对材料价格的认可手续(或合同),不得强迫用料单位接受项目部确定的材料价格,避免产生纠纷。
第3款、对施工队用材料要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计划数量和施工进度安排,实行限额发料,防止因材料超拨而形成工程款超付。
第4款、预验工时材料部门应对施工队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盘查,以此为依据控制施工队伍拨款和下月拨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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