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违规占用土地、农房私搭乱建、“千村一面”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而村庄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基础,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要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满足村庄合理建设需求出发,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引导村庄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

1法权益,确保村庄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三、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村民主体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加强村容整治,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规划为先导,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客观条件,科学编制规划;在村庄建设模式上,力求以人为本,与自然和谐;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建设方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4、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坚持依法办事,着眼长远发展,注重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5、规划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

2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盲目铺开。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落实

各县(区)要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整体安排落实,认真审查核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做好技术审查和指导,有效保障规划成果“好编、好懂、好用”。

1、村庄规划的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标准,分类编制。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分类编制村庄规划,保证成果高质量、易实施,科学引导村庄建设。优先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资源丰富、以及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规划。对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要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村庄现状、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编制自然和谐、各具特色的村庄规划。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

3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

三是相对集中,节约资源。结合村庄搬迁合并,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向小城镇、中心村聚集。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村镇发展新格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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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完善规划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确立长期行动计划,明确建设的重点、时序。加大对村庄规划的投入,抓紧组织编制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村庄规划,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对新型农村社区,已经建成的,要创造条

8件引导居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已开工建设的,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合理加以利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浪费;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进行论证,仍有必要建设的,按集体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