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威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订)》、《顺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顺德辖区范围内,使用区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避让搬迁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灾防治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内的地灾防治项目,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必须明确地灾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于每年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更改工程建设内容。

第四条凡批准立项的地灾防治项目,除应急抢险项目外,参照市政工程,招投标程序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地灾防治项目及其应急治理工程方案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可直接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承担。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当建立应急抢险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信息库并负责管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从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专家调查研究后确定。地质灾害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的灾情。

3.因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因灾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沿线、国家和省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干线、市政道路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灾情

第二章常规地灾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灾防治项目的立项申报、批准与防治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及区财政补助申请。

(一)、地灾防治项目必须是经区政府批准列入《顺德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的地灾防治项目;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变更工程建设内容;

(二)地灾防治项目立项申报,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组织

(三)地灾防治项目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分担,区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为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批准的工程概算总投资50%,如果工程决算投资总额小于所审定的工程概算投资总额,则按工程决算总额的50%进行补助,具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分担比例的需报区政府批准

(四)、治理工程项目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1、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己完成并正式动工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填报《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立项批文,设计批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资金,此阶段原则上按审定批准的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的40%拔付

2、治理工程全部完成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此阶段原则上按审定批准的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30%拔付

3、治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经各镇(街道)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根据审定的工程决算总额与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比较,确定治理工程的最后区财政补助金额,最后区财政补助金额不能超过审定批准的初定区财政补助资金30%。建设单位依据最后财政补助金额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

(五)、搬迁项目区财政补助申请:

1、在需搬迁建筑物拆除后,由建设单位填报《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立项批文、搬迁设计方案批复、搬迁合同,申请第一笔区财政补助资金,此阶段原则上按批复初定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的40%拔付;

2、依搬迁设计方案全部完工,并通过搬迁竣工验收后,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经各镇、街道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根据审定的工程决算总额与批复初定的区财政补助款进行比较,确定搬迁项目的最终区财政补助金额。建设单位依据最终财政补助金额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区财政补助。

区财政补助申请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批准同意后报区财税局,由区财税局拔付给各镇(街道)财政局专款专用。

第七条常规地灾治理项目(指对变形缓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治理工程)。

(一)、常规地灾治理项目必须委托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工程勘查和治理工程方案设计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聘请3-5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水工环及矿产地质勘查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治理工程勘查成果和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二)、必须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然后将有关资科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批,以确定区财政补助金额。工程概(预)算须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佛山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三)、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变更必须经在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所有增加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

(四)、此类治理工程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等级资质;

(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必须接受并主动配合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这类项目执行下列程序:

1、立项论证;

2、立项申报;

3、审查批准;

4、勘查;

5、施工图设计;

6、设计审批、

7、招投标;

8、落实第三方监测;

9、质量监督报监;

10、工程施工;

11、竣工验收;

12、工程移交运营及维护。小型地灾治理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实施程序。

第八条常规地灾监测项目(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监测工作)。这类项目执行下列程序:

1、立项可行性研究;

2、立项申报;

3、监测方案设计;

4、设计审查;

5、监测;

6、阶段监测成果验收。小型地灾监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实施程序。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验收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一步防治措施建议。

第九条常规地灾搬迁项目(指对变形缓慢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避让搬迁工作)。这类项目执行下列程序:

1、由各镇、街道进行地灾搬迁方案论证,

2、立项申报;

3、搬迁方案设计;

4、搬迁方案设计审批;

5、搬迁项目实施;

6、搬迁项目验收。小型地灾搬迁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实施程序。搬迁项目可结合城镇、村镇发展规划实施综合整治。

第三章应急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应急地灾治理项目(指险情严重、必须迅速开展应急治理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应急治理工程),执行下列程序规定:

(一)应急7

调查与治理方案设计;

(二)工程施工;

(三)竣工验收;

(四)工程移交运营及维护

第十一条应急地灾监测项目:指对险情严重、必须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应急监测工程。执行下列程序规定:

(一)应急调查与监测方案设计;

(二)监测;

(三)监测成果验收。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验收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一步防治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应急地灾搬迁项目(对险情严重、必须迅速开展应急搬迁的地质灾害点实施的应急搬迁工程)。执行下列程序规定:

(一)应急调查与搬迁方案设计;

(二)搬迁;

(三)搬迁项目验收

应急地灾防治项目区财政补助申请参照常规地灾防治项目执行。

第四章项目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对地灾防治项目的应急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组织审查、验收。审查、验收的专家应当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水工环及矿产地质勘查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中抽取。防治项目的审查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环保美观、经济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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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顺德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顺建发[2011]58号)和《顺德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顺建发[201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