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www.xiexiebang.com填报时间:2011-04-07责任单位:双流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双办发〔2011〕22号签发时间:
签发单位:
生效时间: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双流县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双流县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洪及桥梁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流县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县规划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县级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规划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五条市政工程各专业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充分征求相关镇(街道)意见。编制成果经县规划局初审、专家审查、规划方案公示、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乡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的市政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2个以上技术方案报县规划局,县规划局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相关规划。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须报县规委会审定后方可纳入相关规划。
第七条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按原规划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八条县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市政工程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九条项目业主向县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市政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备齐土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县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经县规划局审核后,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需报县规委会审定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的项目,按规定报审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年内,向县规划局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