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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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19号令);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国土规[1995]1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250号);

(十)其它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满足土地复垦工程需要的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

二、审查方式

采取外业现场核实和内业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外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实

(二)内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审查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和代表在实地核实后召开评审会

三、收件审查

(一)新建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6份;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的格式填写)6份,编制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应与报告表一起装订;

3、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4、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放在报告书扉页);

5、复垦范围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

6、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复垦范围地类、权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7、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写单位编制复垦方案委托书及对所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方案实施作出的承诺书;

8、申请采矿权的矿区预留范围及批文;

9、土地复垦方案附图:

(1)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图上用色线准确勾绘生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复垦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项目区内有基本农田保护区时,需用不同色线勾出,并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

(2)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跨县(市、区)的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供本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且图件比例尺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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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一致,图中要有图斑和地形要素,图面内容要反映破坏土地的方式、地类、面积、程度及时段〕;

(3)土地复垦规划图(体现复垦的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工程及阶段投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时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图(采矿项目提供);

(5)开采工艺流程图(采矿项目提供,要反映土地破坏的时序、方式和程度);

(6)建设项目位置图(属于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不能以交通位置示意图代替)。

生产项目提供上述(1)、(2)、(3)、(4)、(5)等五种图件。

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等三种图件(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

(6)等四种图件)。

10、方案要有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二)改扩建项目

1、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或补缴土地复垦费的证明(没有完成复垦任务的要在申请改扩建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以前补缴土地复垦费)

2、其他要求参照新建项目

(三)已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

1、无土地复垦方案的要补编土地复垦方案,在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前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采矿项目提供);

3、提交审查的方案文本及图件等内容参照新建项目

四、审查评审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

1、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编写资格

2、编制单位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资质名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3、参与编制方案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具有与土地复垦专业相关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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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项目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阶段,提出相应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4、用地方式为临时用地时,复垦计划应满足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

5、土地复垦措施包括组织管理、技术支撑、资金保障、行政监督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