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房地产项目阳台规划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综〔201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可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第六条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拆除,并全部清除建筑垃圾。

拆迁工地的建筑物拆除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设置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储运消纳场

2.监督管理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对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管;对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3.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规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单位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审核批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卡

2.审核、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3.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垃圾、未封闭运输或车容车貌不洁造成“滴、撒、漏”污染道路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对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和处罚

(三)公安交警部门

1.受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指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

2.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以及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

1.依法对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

3.根据公安交警、市容环境卫生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运输单位、车辆进行调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运输单位、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4.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依法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五)规划部门

1.把建筑垃圾的中转、处置、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2.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许可

(六)质监部门

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装密闭加盖装置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受理运输车辆密闭加盖装置质量的委托检验。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7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申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名称和运输资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等资料,取得《处置证》后方可进行处置。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规划许可、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及时抄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处置证》不得出借、倒卖、涂改、出租。

第九条因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地(镇)街道办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零星建筑垃圾逐步推行袋装转运。

第十条建设工地和规划开发等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所需建筑垃圾数量、种类,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运输车辆总核定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并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运输车辆应在本市登记报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15公分、间隙20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前方有《建筑垃圾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纳入市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依法核准后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文件。对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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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主题词:城乡建设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