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理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均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市施工许可证依照计划管理部门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管理项目和区(县)管理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分别用蓝、白两种颜色区分。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由市建委负责统一印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向市或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负责发放: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发放:
建筑面积不足20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七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华苑工业园区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负责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委颁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95]建企263号)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