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01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1-14
编辑: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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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全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镇)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镇)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建设项目应当具备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文件(含附图)、土地性质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作出认定或处理。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上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2)住宅、非住宅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3)计户规则;
(4)住宅、非住宅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数;
(5)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6)安置房的数量、地点、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安置房购买标准;
(7)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8)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镇)区改造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共同负责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设立征收专户,并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含500户)以上的,应当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该房屋的相关权属核销事宜由高新区(虎丘区)国土、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章征收评估
第十七条从事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名录中适当选取5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第十八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三条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动迁任务书)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未搬迁的,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