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3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巩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矿业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延续登记申请、年检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和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及年检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2010年1月1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原则上不再受理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对于由于政策因素、资源整合等原因造成矿业权逾期后才申请办理登记的,必须由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原因说明,并表明对逾期矿业权已经下达停产通知,且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没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书面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方可受理审查。

二、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年度到期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年度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年检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检的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报省国土资源厅年检。

三、申请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四、省级发证权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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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涉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事项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收到后应当填写回执;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说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定期交换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月发送给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县(市、区)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配号完成后10日内将相关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逾期不报的,暂停其发证权限内的配号。

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按照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的要求,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