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1二○○八年九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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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捆绑“打包”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进入本辖区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做出非针对具体评估项目需要的限制,不应设置增加评估机构工作成本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