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下达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10-6-

3渝国土房管发〔201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5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建设用地报批和落实工作。为切实做好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号),将使用本次下达的计划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相结合一并执行。下达的计划主要用于解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两类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计划不能用于审批城镇建设用地;乡镇企业需用地的,应按挂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挂

钩周转指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次下达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为控制,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收集申请,报区县政府审批实施,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集中审批农用地转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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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本次安排审批

转用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在上报审批转用时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对两类农村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区县政府应承担占补平衡的责任,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并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