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二、加强内外业调查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与出让行为
(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二)充分利用地形地籍电子图件反映相关要素。依照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对拟供应的土地熟地化之后,按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条件函的附图要求实地放线,并转绘在1/500到1/1000地籍图上、注明拐点座标(地上、地下),用不同的线型关系进一步分清拟供应土地的出让、划拨性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地下空间关系。该图件表达的宗地形状、净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关系,应与规划条件函附图一致。同时,将两类图件作为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效的技术文件,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若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与该地籍图有不一致之处,应予特别提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两类图纸电子化。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及公示文书。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要求,一要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土地供应方式、供应价格、供应数量等重大事项要由多部门集体会审研究确定。主城规划区内的由区国土分局对土地供应价格予以初审后,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成本审计(评估),再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确定;主城区外的参照执行。二要认真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类文书。规范文书格式及其实质内容、文书发布的时间、地点及招拍挂出让交易规则均要公开透明、集体研究决策,对每一环节都要做好书面记录。凡制作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文书,要确保要约人与应约人之间、应约人与应约人之间的公平,减少歧义,防止瑕疵。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价格确定技术路线
(一)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三条“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是指下列情形:
1、依法调整为加油(气)站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的;
2、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3、划拨性质的土地依法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4、划拨性质的土地转变为出让性质的土地后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性质(含原外资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的;
5、其他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情形的。
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项目开发建设”是指按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依法实施拆除重新建设行为的用地。
对以上情形,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出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
(2)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接申请后,向规划部门函询该土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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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严格监管,加强自律,防止土地出让环节的腐败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对渝府发〔2008〕119号文中第五章法律责任执行力度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渝府发〔2008〕119号、122号文规定的,将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号)的规定启动行政问责。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保护,凡遇恐吓、胁迫等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的,要立即向组织汇报并报公安机关。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及价款拨付过程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审计(评估)机构在土地成本审计(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土地招拍挂出让成本审计(评估)工作,并由行业协会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