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3、申请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
6、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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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0、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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