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土地闲置费新疆国土资源厅时间:2011-08-05

含义。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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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2倍缴纳闲置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三项。

收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