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赤政发〔1999〕035号目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

村庄规划与建设集镇规划与建设建制镇规划与建设

村镇建设设计与施工管理房屋、公用设施、村容镇貌违章处理附则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在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等建设,必须遵守本办

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村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水利、电力、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村镇规划的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进行。建制镇规划在报批前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嘎查村民会议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

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八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章村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对住宅、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文化、卫生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村庄户均宅基地标准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在牧区和地广人稀的农区,确定建设用地标准时可以将住宅建设用地同家庭副业生产用地结合起来考虑,适当放宽标准,为农牧民发展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创造条件。

对于有一定工业基础,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工业发展潜力较大的村庄,可以规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生产用地。一般村庄不宜规划工业生产用地。

第十一条按规划加速旧嘎查村改造,适当合并过于分散的自然村,扩大中心村的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

第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集镇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集镇总体规划应合理确定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各项设施。

集镇建设规划应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和布局、规模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须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集镇应建设以硬化的主次干道为骨架的道路网络;主干道应有排水设施;有安全卫生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5平方米;有固定的商品交

易市场;有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和场所。

第十六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必须按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制镇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镇区布点,村庄和镇区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的配置。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规划应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工业生产等各项建设用地和布局、规模、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九条

建制镇的规划建设应做到:

(一)人均建设用地须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二)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24米以上、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16米以上并有路灯照明,交通设施完善;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城镇供水系统,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100升/日;排水系统完备,有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有幼儿园、小学、中学、敬老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设施;

(五)有公共广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六)有固定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建制镇建设应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划区内的商贸小区、工业小区、文教小区、住宅小区等要进行成片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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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