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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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以宗地为单位明确拟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涉及混合一种以上用地性质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确实难以细分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

1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一律不得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提前谋划,及时完成拟出让宗地征地拆迁和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环保、城管、经信等有关部门召开土地出让条件论证会议。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地块内原则上要达到无建(构)筑物的条件,规划保留除外。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明确建设内容、主体和时序。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规范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方式的选择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

2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有关要求,工业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经认定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工业企业及加油站拆迁安置用地(不超过原产权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难以独立成宗的零星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进行。

(二)规范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开发建设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三)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在地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严禁未经

3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我市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确需低于前述要求的,必须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和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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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为重点,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变更等关键环节,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规定》(甬党办„2015‟43号)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土地出让。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地方,要对主要领导严格问责。凡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2016年月日起执行。

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