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6

湖北省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转变城乡建设用地方式,拓展城乡建设发展空间,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省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呈报《的请示》(鄂土资文„2011‟294号)、《湖北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方案(送审稿)》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以下简称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是指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和农村新居民点建设中科学开发和充分利用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成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形高差相对适中、坡度一般在6°—25°之间的山坡地和可利用的荒滩区域。山坡地地类一般为荒草地、残次林地、园地及劣质耕地等类型。劣质耕地在低荒地中比重应小于30%。要按照“三少一无”,即耕地少、林地少、

拆迁少,无基本农田的原则统一规划,科学选址。

第三条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优质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加强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科学确定开发利用范围、规模和时序。

(二)节约集约、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土地利用条件制约机制,以政策激励为举措,引导企业集约用地。

(三)生态优先、保建并举。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护,变低荒地开发利用为“绿色开发”。

(四)稳步推进、滚动开发。开发过程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合理安排开发利用规模和时序,防止盲目推进。

第二章总体安排与工作机制

第四条全省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安排在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黄冈市、孝感市等行政区域内,试点单位应选择本区域内具有建设用地需求量大、人地矛盾突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潜力大的县(市、区)。

第五条按照稳步推进、滚动开发的原则,全省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近期实施期限为2012年至2016年,

远期定位2017年至2020年。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试点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开发利用总规模和逐年实施规模。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试点单位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和质量监督;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各试点县(市、区)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城建、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成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并对具体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成立以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和林业部门专业人员为主、发改、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专班,负责编制工作方案、专项规划及其项目实施方案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试点县(市、区)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二调成果为基础,以乡镇为单元、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为单位调查低荒地的分布与现状,查清本地区低荒地

综合开发利用潜力,并形成本地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潜力图件与台账。为编制本地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成果,编制本地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城乡规划、林业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的目的、任务、主要依据、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该县(市、区)基本概况;拟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位置、适应性及开发前景和存在的问题;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的范围、规模、开发时序和开发利用方向;拟定近期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水土流失评价;重点针对耕地保护、生态安全、组织保障、经费安排等方面提出相应保障措施;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潜力分布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0);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及其它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相关文件、图件等。

第十条试点县(市、区)依据专项规划总体要求,在完成地类认定、勘测定界、权属确认、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等相关工作的前提下,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建设开发、农用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科学划分用地功能区,结合建设开发需求,明确项目实

施的范围、规模、时序、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实施的效益分析,并提出实施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提交资料主要包括:该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实施方案;环保、林业、规划等部门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权属证明;项目区勘测定界报告;项目区现状影像资料;该县(市、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现状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该县(市、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该县(市、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坡度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该县(市、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在低荒地开发条件较充分的地区,可以同时编制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与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进行项目的前期开发。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纳入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集中连片、分期实施”的原则,根据区域条件和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分期进行场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二十五条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厅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本办法直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