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一、申请条件
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3、《减免税调查表》;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扶持企业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第一步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
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五、咨询途径
1、若有疑问,纳税人可登录珠海地税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portal/appmanager/zh/main查询详情或者拨打纳税服务局咨询热线:12366-2自动语音或人工咨询。
2、市地税局定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一天)开设“专家答疑日”,地点设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香洲梅华西路66号二楼),纳税人可于当天上门、或拨打12366-2热线、或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发贴咨询专家。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地税服务热线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条件及程序
2008年07月10日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问题。我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发生了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请程
序是什么样的。
答:吉地税发[2005]28号:
一、减免条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
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
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
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减免权限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减免程序
(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消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市州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
(三)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审批工作在5月前结束。
提示: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土地的相关税金,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的减免程序来办
理减免税手续。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3]3号成文日期:2003-03-21
2003年3月21日云地税三字[2003]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家对两烟实行双控政策的影响,我省地方税税
源萎缩,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为确保地方税收入任务的
圆满完成,我省暂停办理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这对完成收入任务,缓
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国企改革
的不断深化,我省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然很差,困难和矛盾十分突出,纳税确有困
难。根据依法治税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扶持其发展,省
局决定从2003年起恢复我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和原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
违反规定,越权办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文件依据为。
(一)房产税。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云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
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云税一字[1992]170
号)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云税
一字[1992]171号)的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减免税基础统计工作
为了规范全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报、汇总统计以及统一所需有关
指标的口径,省局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统计表》、《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减免税统计表》。各地要按照统一的表式印发执行。上报省局审批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必须附纳税人填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和执行相关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明确审批制度,加强审批管理。
(三)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单行出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和减免税管理的规范要求,办理有关审批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