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第三条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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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股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土地收益金由征收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者的租赁合同和实际经营情况逐户计征,按季度缴纳。

第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原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从严查处,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第十条土地收益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和股权人不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财政经费中扣除;企业、个人不缴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非法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