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结果公开原则。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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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政策制定、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审查审核、监督和指导征收工作的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以下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
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第六条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打围等相关工作。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集体土地征收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予以保障,市本级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所需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工作经费按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1.5%计取,主要用于土地征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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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条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产业政策编制集体土地年度征收计划。拟定征地范围,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组织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并抄告同级发改、规划、住建、城管、农业、林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
拟征地告知书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拟征地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栽、移栽、抢栽除粮食蔬菜作物以外的苗木及其它附作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按规定给予补偿;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不予补偿。
收到抄告拟征地告知书的各职能部门应暂停办理土地流转申请、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改变农房用途申请、农房转让申请、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姻、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暂停期限1年。
第八条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土地征收部门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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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就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用途、面积、产权人及家庭人员情况,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市本级项目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调查结果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应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申请复核期限满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予以复核(市本级项目涉及的被征集体土地调查结果的复核,需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复核结果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各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由项目业主或用地单位负责将社会保障费用预先足额存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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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部门社保专户,社会保障费到账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支付耕地开垦费,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市本级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应将听证告知书送达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至少3名村民代表签收。
第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乡镇、村组予以公告,由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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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由土地征收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现场调查登记。
按本办法第七条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1年时间内,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并组织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公告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的调查审核及公示结果予以补偿安置;超过暂停期限(1年)的,应在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现场调查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部门在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应按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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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编制上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延长上报时间,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90天。
市本级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土地征收部门编制,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包干实施,费用超过审核金额10%以内的超过部分由市财政负担,超过10%-20%的超过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超过20%的超过部分由县区财政自行负担。因政策标准调整的不在之列。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对解释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向土地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听证,听证申请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土地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将听证笔录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土地征收部门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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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补偿标准计算拟补偿费用,在被征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征收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被征地农民安置协议;与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各项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因征地范围较大、征收房屋较多、情况较复杂,无法在3个月内完成补偿及款项支付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长补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不按规定或不按协议约定完成搬离;虽已签订协议,但拒不领取补偿款项完成搬离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发出催告通知书,催促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不按催告通知要求履行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提请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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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既不签订或履行补偿协议完成搬离,也不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获得补偿并完成搬离后,土地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着物予以拆除、清理和场地打围,按“净地”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项目业主移交土地。
拆除、清理等工作应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要求,打围施工免缴相关城市建设管理规费。
第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完成后,土地征收部门应及时整理归集征地补偿档案、被征地村民安置档案、房屋征收安置档案、财务档案,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同时,将征地情况抄送农业、林业部门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一节土地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分配、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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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农业人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农业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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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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